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除,653,201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林久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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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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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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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90-NA-0005434-8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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