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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陳武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6 月10日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駿閎有限公司,經登載報紙公示催告期滿後無人申報權利,足徵系爭支票之權利人為駿閎有限公司;
而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人既非上開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亦非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其聲請就系爭支票為除權判決,即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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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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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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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6年1月31日│83,540元 │3777941 │ │
│ │黃詩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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