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106年10月23日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而迄至本院審理時,仍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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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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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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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向昌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7月25日│156,255元 │JA7158059 │ │
│ │湯麗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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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向昌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6月25日│156,256元 │JA7158058 │ │
│ │湯麗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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