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余文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戴培成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前列余文惠、戴培成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子婷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被上訴人 黃麗琴 住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6之30號6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5795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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