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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羅寶春 臺中市○○區○○街000號
相 對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叁拾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附民國106 年9 月1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金額新臺幣(下同)65,835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所載調解結果:「…有關勞方等35人(表二)請求事項,資方(如表二對造人欄位)於106 年9 月30日給付,…」,經查其「表二」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合計65,835元。
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應准予。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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