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訴,4,2018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何秋香
被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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