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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楊貴森
債 務 人 楊德添
債 務 人 楊鄭春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貴森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現為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1年9月9日邀同債務人楊德添、楊鄭春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78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1年9月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9月28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4.75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5.256%。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楊貴森自民國106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92,36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楊德添、楊鄭春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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