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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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