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林昭香
林汝聰
林國棟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林欽
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
被 告 紀銘堂
黃慧玲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民國106年度重訴字第742號原告林昭香等人與被告祭祀公業林欽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6月15日裁定命在該另案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另案訴訟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此有原告提出最高法院書記廳109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主文通知函1件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明上情無誤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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