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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匯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福
被 上訴人 林玓禧
林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3日送達被告,有證書附卷可憑。
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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