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他,100,2018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00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棋元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陳品慈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之地址「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1樓」,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蔡宜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棋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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