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10400,2018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
債 權 人 佰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宏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請求利率為何。

(聲請狀與107年5月2日陳報狀所載不一致,如未約定利率,法定利率為年息5%)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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