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13610,2018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
債 權 人 詹益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輝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應為何?並提供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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