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030,2018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
債 權 人 吳至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貝洛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九鼎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貝洛加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