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035,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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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
債 權 人 蔡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汪臣前、呂雅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利率為每百元日息壹角是否有誤?(約定利率已超過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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