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042,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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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
債 權 人 亞太生活首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家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丘聖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查存證信函所載姓名與聲請狀載不同。

㈡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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