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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湯微如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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