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重訴,446,2023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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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振坤宮
法定代理人 楊寶義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江麗珠
劉明池
劉明結
林龍水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複代理人 鍾佳富
被 告 賴緯庭
林永隆

趙春年
陳世豐

陳永昌
陳晉杰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長裕
被 告 趙淑媛
兼訴訟代理
人 劉明照
訴訟代理人 廖凱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535.22平方公尺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251.05平方公尺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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