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3002,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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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
債 權 人 李鄭秋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文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遺失票號0805873支票之證明文件(如:報案紀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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