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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 告 廖清貴
廖國良
廖春福
廖漢昌
廖崇仁
廖庭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廖秋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廖珠鴻
廖圭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及房份讓與請求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廖六合之派下權不存在,及確認被告就起訴狀之附件1、2、3 所示賣渡證之房份讓與請求權不存在。
惟被告依派下員及賣渡證之法律關係,對祭祀公業廖六和請求給付分配價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第47號審理中,故被告是否有祭祀公業廖六和之派下權及其所持有之賣渡證是否真正,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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