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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蔡瑞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力行名邸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為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並請求再審被告應賠償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9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
而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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