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勞執,90,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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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吳健維

相 對 人 法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8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76H549)五、調解結果之8、11,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36,803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結果,於107年8月9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吳健維工資新臺幣(下同)36,803元,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5月止,分8期給付,前7期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000元,第8期於108年5月末日前給付1,803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均視同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案號:1976H549),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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