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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林靜華
被 告 駘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休金、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32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2,385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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