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陳映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呂秀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支票號碼AA0382072之發票人姓名為何?㈡確認陳呂秀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非陳呂秀蓮),如有退票理由單請一併提出。
㈢提出債務人陳呂秀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