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2620,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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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林謜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和南之繼承人、林過枝之繼承人、江天
進之繼承人、許清椪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查報債務人之繼承人姓名、住所等資料、陳報代繳地價稅金8,600元之釋明資料、提出祭祀公業之相關登記資料、釋明債權人之管理係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證明等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2月12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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