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3012,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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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債 權 人 林森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三貿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

次按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108年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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