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3023,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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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3號
債 權 人 東維電腦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朝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許朝文」抑或「許朝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暨提出債權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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