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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
債 權 人 陳世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言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08年2月20日寄存送達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於同年3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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