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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
債 權 人 嘉年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彥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㈡提出張哲維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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