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4562,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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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債 權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文冠即儷生堂批發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又未提出陳玟雅、陳俊安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陳銘煌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及陳玟雅、陳俊安之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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