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4835,2019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
債 權 人 張福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鴻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貳萬捌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㈡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㈢陳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8,000元之計算式。

(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支單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25,000元)】,該裁定於108年3月5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於同年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