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周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二期者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三期者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