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原 告 陳秀鑾
陳銘坤
楊麗芬
王登義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被 告 王雅玉
江朝煌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律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37號傷害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37號傷害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
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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