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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東榮
債務人李育任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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