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40號
債 權 人 人間筆記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滿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潘月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涂滿妹現為人間筆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最新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4月26日」起算是否有誤?(管理費係按月繳納,非107年4月26日即積欠全部管理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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