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德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書記官楊思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