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亡,53,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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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何坤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所為105 年度亡字第62號宣告何坤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12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家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乃經其配偶柯銀葉於105 年間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在案。

嗣聲請人於109年間,回到住所地找尋家人,始知上情。

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4日以105 年度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宣告於96年12月7 日晚上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

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此據聲請人親自到庭應訊陳明,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妹何瑟月證述明確(參見本院109 年7 月6 日訊問筆錄),且經本院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派員前往聲請人住處查訪,確認聲請人即為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亡字第62號為死亡宣告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9 年7 月24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90017067號函寄所附查訪表在卷可稽。

綜合上述,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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