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菜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楊璨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7樓之6)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