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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相 對 人 張秀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張秀櫻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秀櫻(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00巷○街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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