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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盈慧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3,17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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