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簡,18,202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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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李登昇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兩造爭執事項,在兩造訴訟代理人協助之下,固已得究明部分真實,惟兩造最大爭點所在即原告在傷勢治療告一段落後,拒絕被告要求回公司從事文書工作,是否具備正當理由一節,兩造僅據各自主觀上之理由,而兩造所提理由,經本院再三審酌後,仍無從得出明確心證,例如:被告所提原告回公司後之工作環境,是否確如原告所述要爬樓梯、走高低、不平整之路面,以致原告腳傷無法負荷等等〈見本院卷第82頁〉,易言之,原告表示無法勝任回公司後之新工作,究係屬客觀上或主觀上不能。

爰此,為維護兩造權益,本件有履勘現場,確認原告新工作場域環境是否為原告當時腳傷情況所得負荷。

乃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另定履勘時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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