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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李旻其
被 告 小蓓蓓美容坊即童鈺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696元(含資遣費140,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 51,563元、特休未休折算之工資90,433元、歸還扣押之薪資20,000元與自109年4月16日到109年5月31日之無薪假工資35,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27元(計算式:3,640元×2/3=2,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3元(計算式:3,640元-2,427元=1,213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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