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補,295,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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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吳家蓁
被 告 吳敏盛
陳炘柔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3元(含預告工資8,167元與提繳7,76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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