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12200,202407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雲仁

債 務 人 詹臆英即詹珮緹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詹臆英即廖珮緹」之記載,應更正為「詹臆英即詹珮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