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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8號
債 權 人 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曉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住所地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提出債務人「葉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參加債權人多層次傳銷業務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推薦會員及下線辦理退卡業務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溢領獎金13,235元之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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