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683,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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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83號
聲 請 人 彭文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玉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相對人設籍之住所經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上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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