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692,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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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92號
債 權 人 黃羽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隆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莊隆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狀更正列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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