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743,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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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43號
債 權 人 林家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文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究為「貨款」或「票款」?若為「貨款」,請釋明客戶名稱之宗美與丁文國有何相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若為「票款」,確認請求金額323,480元是否有誤?(因二張支票總金額僅為314,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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