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35575,2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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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5號
債 權 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子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完整之催告證明文件。

(依台端所附不動產權利讓渡契約書原本第六條違約罰則第一項所載,如買賣方任一方不履行契約,經催告限期履行,‧‧‧,應有完整之催告內容,如催告何人何事,應履行何事,其期限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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