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35699,202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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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99號
債 權 人 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光
債 務 人 張宗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叁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滯納金新臺幣375元請求利息部分,經本院命補正「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釋明請求之依據,本件滯納金再行計算利息之部分,請求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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